(2013)庆城民初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景瑞荣、田广财与景怀俭返还原物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景瑞荣,田广财,景怀俭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城民初字第691号原告景瑞荣。原告田广财。被告景怀俭。本院在审理原告景瑞荣、田广财与被告景怀俭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景瑞荣、田广财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景瑞荣、田广财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景瑞荣、田广财撤回起诉。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景瑞荣、田广财负担。审 判 长 曹泾宁审 判 员 李怀元人民陪审员 孙立邦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飞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