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镇经民初字第15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赵明福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陆海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明福,陆海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宋体仿宋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镇经民初字第1522号原告赵明福,男,1948年3月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4803062514,汉族,住镇江新区丁岗镇崂山村99号。被告陆海军,男,1972年12月1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121197212162912,汉族,住镇江新区姚桥镇通达路805-9号。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地址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层。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明福与被告陆海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明福撤回对被告陆海军、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0元,由原告赵明福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何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