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非执字第1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高邑县农业畜牧局诉河北中昌有限公司一案裁定书
法院
高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高邑县农业畜牧局,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高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高非执字第129号申请人高邑县农业畜牧局。法定代表人李世卿,局长。被执行人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瑞钦,经理。高邑县农业畜牧局作出的石高农肥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已生效。申请人高邑县农业畜牧局于二0一三年八月八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高邑县农业畜牧局作出的石高农肥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八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高邑县农业畜牧局石高农肥罚(2013)2号行政处罚决定,被执行人河北中昌化肥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后三日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义务,逾期将采取强制执行。申请费、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任动敏审判员 李占国审判员 张新玲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