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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茂化法那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2013)茂化法那民初字第86号

法院

化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河流,莫旺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茂化法那民初字第86号原告莫河流被告莫旺儒原告莫河流诉被告莫旺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翁邦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河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莫旺儒经本院开庭传票传唤,没有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河流诉称,2001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元,被告莫旺儒亲笔签有“借据”给原告收执为据,利息按1分2厘计算。期后,被告一直不见归还欠款给原告,十多年来,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此,特书提诉,希人民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欠款及利息给原告。被告莫旺儒不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2日,被告莫旺儒向原告莫河流借款5000元,被告莫旺儒亲笔在《借据》上签名给原告收执为据,利息按月利率1分2厘计算。《借据》具体内容为:“借据今借到莫河流老师现金五千元整(¥5000.00),利息按1分2厘计算。特立此据借款人莫旺儒2001年4月22日”。期后,被告一直不见归还欠款给原告,经原告多次追讨无果。本院认为,被告莫旺儒借原告莫河流款5000元,有被告亲笔签名的借条为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本院应认定该借款事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利息,因双方在借条中约定按月利率1分2厘计付利息,本院亦应以予认定。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莫旺儒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天内归还借款五千元及利息(从2001年4月22日起按月利率1分2厘计付至付清款日止)给原告莫河流。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莫旺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茂名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翁邦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海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