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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宽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991号原告高某某。公民身份号码:×××。被告董某某。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王立柱,长春市南关区南岭法律服务所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张 岩审 判 员  那立新人民陪审员  刘先俊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