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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刘某与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赵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余瓶民初字第191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王波、巨睿琪。被告:赵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杨春海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缪剑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