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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天商初字第1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许惠扬、潘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许惠扬,潘英杰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天商初字第1859号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台县福溪街道桥南路16号。法定代表人:徐小敏,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丁淑雯,女,1979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委托代理人:郑薇薇,女,1989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许惠扬,女,1969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被告:潘英杰,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惠扬、潘英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还清贷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450元,减半收取225元,由原告天台县银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潘优优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邵斌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