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04
案件名称
邓绍升与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钟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邓绍升,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钟海兵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中民一终字第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邓绍升。委托代理人周振华,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西津路46号。法定代表人陈建新,局长。委托代理人陈瞻,江西维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海兵。委托代理人谢忠治,江西客家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邓绍升与被上诉人赣州市章贡区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中心、钟海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邓绍升于2013年8月28日以其与被上诉人钟海兵庭外已达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邓绍升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邓绍升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邓绍升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郑小兵代理审判员 黄中林代理审判员 施 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志平书 记 员 毛敏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