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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明刑初字第002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8-30

案件名称

陈某甲、王某甲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王某甲,钟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明刑初字第00241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甲,职工。2013年6月2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辩护人余云峰,安徽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某甲,无业。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明光市看守所。被告人钟某,无业。2013年6月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博罪被明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日被取保候审,2013年8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明光市人民检察院以明检刑诉(2013)2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8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甲及其辩护人余云峰、被告人王某甲、钟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明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合伙租用明光市龙腾华府4号楼北侧第一间门面房,以开设游戏厅为名在店内摆放具有赌博功能的游戏机,由被告人陈某甲和王某甲负责维修和记账,由被告人钟某负责为上分、退分、兑换钱币,2013年6月18日,该赌场被明光市公安局查获。在此期间,被告人钟某每月领取1000元工资,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共非法获利3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提供了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追缴款票据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陈某甲系坦白;2、被告人陈某甲积极退赃、认罪态度好。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10日,被告人陈某甲与本市居民张某乙签订租房协议,租用张位于本市龙腾华府4号楼北侧的一间门面房。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以开设游戏厅为名在该门面房内摆放25台“97”明星赌博机用于开设赌场,该赌场由二人共同投资,合伙经营,获利按各50%的比例分成。赌场具体分工为: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负责设备维修和记账,被告人钟某负责“上分、退分”和兑换钱币等事务。2013年6月18日,该赌场被明光市公安局查获。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钟某各领取1000元工资,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共非法获利3万元。案发后,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已将全部赃款退回。上述事实,各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甲、吴某甲、王某乙、汪某、沈某、于某、吴某乙、刘某、王某丙、陈某乙、张某乙证言;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书证:扣押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追缴款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共同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钟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均可从轻处罚。三名被告人均积极退缴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陈某甲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甲具有坦白情节,且积极退赃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陈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钟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对被告人陈某甲、王某甲、钟某所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代理审判员  杨振兴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金翠龙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