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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少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民少刑初字第114号公诉机关民权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男,1954年4月17日出生。民权县人民检察院以民检刑诉(2013)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3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民权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袁某某先前从事放铁炮,后将用剩下的火药长期存放在自己家中。2012年5月16日,被民警从其家中查获火药2550克,经鉴定:黑色粉粒状物品为黑火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袁其超、吴成志证言、搜查、提取笔录、爆炸物品鉴定书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袁某某自愿认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袁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赵卫民审 判 员  彭宗国人民陪审员  张万亮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