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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执民字第2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葛美飞与蒋成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甬奉执民字第2162号原告葛美飞与被告蒋成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作出的(2012)甬奉商初字第132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葛美飞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蒋成波目前去向不明。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蒋成波在本院有多起案件正在执行。本院另案正在处理被执行人蒋成波名下的坐落于奉化市大成路250-9号402室房产。待变现后,本案依法参与分配。未发现被执行人蒋成波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申请执行人葛美飞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蒋成波的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截止2013年8月26日,被执行人蒋成波应归还申请执行人葛美飞借款55万元并支付利息;案件受理费9300元、执行费7993元,由被执行人蒋成波负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甬奉执民字第2162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去向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阳昉审 判 员  蒋伟琦代理审判员  周 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梅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