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金商终字第10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黄铁锋与钟晟熠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钟晟熠,黄铁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金商终字第10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钟晟熠。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铁锋。上诉人钟晟熠为与被上诉人黄铁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3)金浦黄商初字第2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晟熠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钟晟熠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钟晟熠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钟晟熠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楼淑馨审 判 员 黄玉强审 判 员 汤 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项蓓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