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连商初字第0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2
案件名称
灌云县人民政府与灌云蕾特环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县政府,某公司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连商初字第0109号原告某县政府被告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某县政府诉被告某公司特许经营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某县政府于2013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县政府撤回对被告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某县政府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海军代理审判员 程 晨代理审判员 王小姣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曹金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