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慈民初字第95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4-23
案件名称
屠亚萍与孙旭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屠亚萍,孙旭聪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民初字第954号原告:屠亚萍。被告:孙旭聪。原告屠亚萍诉被告孙旭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屠亚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代理审判员 张景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岑静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