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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东民初字第112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赵国寅与项林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寅,项林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东民初字第1120号原告赵国寅。委托代理人方伟军。被告项林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寅诉被告项林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本案同一起事故中有两人受伤,原告赵国寅向本院申请中止审理。为保护各受害人的利益,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判员  卢雪丽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许长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