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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40-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与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文书内容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亳民一初字第00040-1号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蒙城县南二环路南侧,组织机构代码69736991-5。法定代表人:张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少峰,安徽淮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紫云路北、金寨南路西。组织机构代码75852059-5。法定代表人:张求武,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并以位于蒙城县市民文化广场西侧的蒙国用(2010)第00090号的土地使用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了保护被保全财产人的利益,担保财产也应予以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安徽亚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000万元的银行存款;二、查封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位于蒙城县市民文化广场西侧的蒙国用(2010)第00090号的土地使用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原告蒙城广联置业有限公司预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赵 亮代理审判员 陈 芹代理审判员 许 林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赵昱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