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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5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璧山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威尔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威尔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璧山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1年)》: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285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重庆威尔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渝高大厦D-8-10号。法定代表人:周立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钟东,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一路210号渝高大厦D-8-10号。法定代表人:黄忠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平剑,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璧山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璧山县青杠街道中心招呼站。法定代表人:刘正学,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兰瑛,重庆佳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威尔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尔森公司)、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艺公司)与被上诉人璧山县康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瑞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作出(2012)璧法民初字第02261号民事判决,上诉人威尔森公司、奥艺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并进行了询问。威尔森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东、奥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平剑,康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兰瑛到庭参加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1年4月1日,以康瑞公司为甲方,威尔森公司为乙方,双方签订了《室内装饰���计合同》,合同约定:1、甲方委托乙方为位于璧山县青杠街道的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5万平方米的室内装修进行设计;2、乙方设计服务范围:室内装饰设计、室内固定家具设计、室内活动家具选型(提供相关图片)、室内灯光效果设计、室内灯具选型(提供相关图片)、室内陈设艺术设计及选型(提供相关图片)、室内装饰水电设计、施工过程跟踪服务;3、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准备设计图样。设计包含三个阶段:战略规划设计及概念设计,方案设计、施工图设计。乙方根据行业标准设计工程;4、乙方室内设计以低成本高效益为宗旨,符合地方环境和五星级标准,根据甲方要求选择当地装饰材料、物料及生产商;5、根据需要,乙方要在施工期间作工地访察和递交调查报告。同时在设计服务内容中约定了“酒店设计中应特别注意结构许可范围之内所用的建材荷载应与结构、建施协调,保障安全可行”;在合同金额中约定了设计范围建筑面积43000平方米,设计费总额为2752000元;在乙方责任中约定了“因乙方设计原因造成实施过程中产生返工等因素,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同时还约定了付款条件、设计任务时间表、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威尔森公司于2011年6月17日向康瑞公司提交了设计方案,在此方案的封面只载明了威尔森公司,但在方案设计图中载明了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但奥艺公司的字体较小,不容易识别;2011年8月1日,威尔森公司向康瑞公司提交了施工蓝图,在此施工蓝图上盖有奥艺公司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说专用章”。在威尔森公司提交给康瑞公司的一层大堂及西餐厅装饰施工图中,西餐厅的吊顶按规定应使用A级材料,但威尔森公司在该施工图中设计成使用B1级材料,在会议室隔墙的设计上,本应使用轻质砖,设计成使用烧结砖,并且本应将轻质砖放在隔墙梁上,设计成将烧结砖放在板上。康瑞公司从2011年4月2日至2011年5月9日,共向威尔森公司付款1075200元(含定金275200元)。康瑞公司收到威尔森公司提交的施工蓝图后,即开始具体的装饰装修施工。康瑞公司陈述称因威尔森公司设计不符合规范,造成工程大量拆除、重建,给康瑞公司造成了巨大损失,现只主张损失191万元,但其主张的191万元损失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2012年5月8日康瑞公司向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申请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于设计单位资质不符合相关规定,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不予受理该申请。威尔森公司在庭审中承认自己没有相应资质承揽民生新城.国际会���中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奥艺公司的设计资质是乙级。同时,康瑞公司提供了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对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室内装饰施工图,水、电、暖设计图、支付设计费凭证、重庆市公安局消防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等证据。拟证明:1、因威尔森公司设计的图纸不合格,并不能上报消防审查,所以康瑞公司没有采用威尔森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装饰装修;2、康瑞公司就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委托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另行设计全套图纸,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装饰装修工程采用的是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的设计图纸进行施工;3、康瑞公司应付重庆市建筑工程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设计费125万元,已支付75万元的事实。康瑞公司一审诉称:2011年4月1日,康瑞公司与威尔森公司签订了《��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1、康瑞公司委托威尔森公司为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的室内装饰装修进行设计;2、设计服务内容包括战略规划、概念、方案、扩初及施工图设计;3、设计物建筑面积43000平方米,总价为2752000元;4、威尔森公司负责本合同的一切设计执行且均应根据中国国家有关规范及业界基本标准、设计合同、设计文件为准;5、因威尔森公司设计原因造成实施过程中产生返工等因素由乙方负责赔偿,并承担给康瑞公司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康瑞公司按约向威尔森公司支付了前期费用,然而,威尔森公司于2011年6月向康瑞公司交付的盖有奥艺公司设计资质章的水电、装饰等施工图纸,康瑞公司方得知威尔森公司根本没有建筑设计资质,且康瑞公司从未与奥艺公司签订任何装饰设计合同,而奥艺公司却出借资质在威尔森提供的图纸上盖章。更��重的是,康瑞公司前期依据威尔森公司的设计所做的装饰工程很多均违反了现行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及业界基本标准,导致工程根本不能通过相关部门的验收,从而致康瑞公司将部分工程拆除、重建,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决:1、确认康瑞公司与威尔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无效;2、由威尔森公司返还康瑞公司已支付的设计款共计1075200元,并给付从康瑞公司起诉之日起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规定计算的利息;3、由威尔森公司赔偿康瑞公司损失1910000元,奥艺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威尔森公司一审辩称:我公司与康瑞公司签订的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而且我公司已经履行了合同义务,因此,康瑞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是不成立的,故请求法院驳回康瑞公司对我公司的诉讼请求。奥艺公司一审辩称:答辩意见与威尔森公司一致。威尔森公司、奥艺公司一审反诉称:2011年4月1日,威尔森公司经康瑞公司几番考察后,双方签订了一份《室内装饰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由威尔森公司为康瑞公司在璧山青杠街道的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项目作室内设计。合同签订后,康瑞公司按约支付了全部定金,威尔森公司也开始了设计工作。为了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威尔森公司又邀请了奥艺公司共同进行设计工作,并将这一情况口头通知了康瑞公司,康瑞公司未提出异议。2011年6月17日,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将设计好的方案及效果图交给了康瑞公司,但其未按约支付相应的全部费用,余25600元未付。到2011年8月1日,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将全部施工图(蓝图)交给了康瑞公司,但约定的相应费用一分未付。随后,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根据康瑞公司的要��,又向其提供了30套全部施工蓝图,且未向康瑞公司要求增加任何费用。在此情况下,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仍然派出工作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了相应的后续服务,诚实的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但康瑞公司却以各种借口拒不履行自己的付款义务。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认为,本案的《室内装饰合同》其设计方已由威尔森公司一家变更为了两家即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是得到康瑞公司的默认和许可,其合同合法有效。在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履行完合同义务后,康瑞公司拒不履行相应的合同义务,是一种违法和失信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提起反诉,请求判决:1、由康瑞公司给付室内方案设计费25600元、并从2011年6月18日起按0.5%/月支付相应的利息,至本金付清为止。2、由康瑞公司给付室内施工图设计费1376000元,并从2011年8月2日起按0.5%/月支付相应的���息,至本金付清为止。3、由康瑞公司给付合同总额10%的剩余设计费275200元。康瑞公司一审针对反诉辩称:威尔森公司陈述的几番考察以及威尔森公司邀请奥艺公司共同设计并口头告知等均不是事实。在签订合同时,我公司只与威尔森公司签订了合同,从一开始我公司并不知道有奥艺公司,威尔森公司也没有将奥艺公司参加设计的情况告诉我公司,因此并不是像威尔森公司陈述的那样我公司默认和许可了奥艺公司参加共同设计。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称在2011年6月11日将设计好的方案和效果图交给了我公司、我公司并没有给付设计费,此不是事实。我公司于2011年4月7日和5月6日向威尔森公司支付两笔费用,我公司并不知道奥艺公司的存在,也没有收到全套施工蓝图。威尔森公司说派人到施工现场和做后续服务也不是事实,威尔森公司根本没有派人到现场去做后续服务,直到现在也没有完工。所以奥艺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反诉原告,我公司不应再向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支付任何设计费用,我公司要求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返还所支付的设计费。请求法院驳回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一、康瑞公司与威尔森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设计合同》,该设计合同的相对方是康瑞公司和威尔森公司,奥艺公司不是本合同一方当事人,虽然威尔森公司陈述称,为了更好的完成自己的合同义务,威尔森公司又邀请了奥艺公司共同进行设计工作,并将这一情况口头通知了康瑞公司,康瑞公司未提出异议。但威尔森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该院不予采信。二、威尔森公司没有相应资质承揽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的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以及第二十六条“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合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威尔森公司与康瑞公司签订设计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康瑞公司与威尔森公司之间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无效。三、奥艺公司的设计资质为乙级,依照建设部的《建筑工程设计资质分级标准》,奥艺公司只能承揽工程等级为二级及以下的民用建筑设计项目,而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建筑面积约50000平方米,设计范围面积是43000平方米,该工程等级属一级,所以奥艺公司就此工程也不具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四、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威尔森公司应当返还已收取的定金和设计费1075200元。康瑞公司主张由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连带赔偿损失1910000元,由于康瑞公司主张的该项损失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故该院不予支持。康瑞公司主张从起诉之日起到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按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规定给付利息,依法支持从2012年5月28日起到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同时,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请求给付下欠的设计费及相应的利息,因威尔森公司及奥艺公司未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导致设计合同无效,故其按有效合同而主张的诉讼请求该院依法不予支持。一审法院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第五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康瑞公司与威尔森公司签订的《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无效;二、由威尔森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康瑞公司给付的定金及设计费1075200元;并从2012年5月28日起至定金及设计费付清之日止按所欠返还款为本金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基准贷款利率计付利息;三,驳回康瑞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四、驳回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的反诉请求。本诉案件受理费30682元,由康瑞公司承担19631元,由威尔森公司承担1105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19891元,由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承担。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驳回康瑞公司的诉讼请求,并支��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的反诉请求,由康瑞公司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主要事实及理由:1、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威尔森公司邀请了奥艺公司共同设计,并事前口头通知过康瑞公司,合同设计方由一家变成了两家。该事实有交付的设计方案图和施工蓝图为证,其标明了两家设计公司的印章和名称,且康瑞公司在接受图纸施工到起诉的大半年时间里没提供异议,侧面证明康瑞公司明知设计主体发生了变化并默认。2、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建筑法第13条、26条是关于市场主体管理的强制性规定,而非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本案设计合同应为有效。3、即使合同无效,也不应简单粗暴的按无效的原则来处理,否则与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宗旨相悖,应当按照最高法院关于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2条的规定来处理。只要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提供的图纸是合格的,合同义务就完成,���瑞公司就应支付相应报酬,对方用不用不影响付钱。图纸是否合格应由付款方举证,不应由设计方举证。被上诉人康瑞辩称: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主要理由:1、康瑞公司并不清楚奥艺公司,设计方案图上威尔森公司的印章很大,奥艺公司的印章特别小。2、对方从一审到二审均未提交他们的设计图纸合格以及被采用多少的证据。其设计图纸,经报消防及原设计单位审核,发现设计存在低级错误,后又冒出奥艺公司的问题,康瑞公司就更不能使用其图纸。在报消防审查未通过之后康瑞公司不再允许威尔森公司来做设计,另行聘请了原来主体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3、涉案合同约定黄平剑是威尔森公司的负责人,但其在本案中却作为奥艺公司的代表参加诉讼,说明该两单位存在关联关系。二审查明:1、关于涉案设计合同的主体。威尔森公司一审举示的会议纪要及现场跟踪服务单载明,设计单位是威尔森公司,未提及奥艺公司。威尔森公司一审确认涉案合同协商过程中奥艺公司没有参与。2、关于合同效力。一审法院于2013年5月2日向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释明涉案设计合同属无效合同,两单位表示仍然坚持按有效合同诉讼。3、关于涉案图纸的利用情况。威尔森公司一审陈述威尔森公司设计图纸被康瑞公司改得面目全非无法继续服务。4、关于涉案图纸是否合格的举证情况。2012年11月16日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其设计成果是否合格。2012年12月14日,因重庆市司法局编制的鉴定机构名册中没有可做此项鉴定的鉴定机构,双方当事人又未能提出可做此项鉴定的单位,经双方同意,案件退回承办法官。本院查���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一、关于涉案设计合同的主体。康瑞公司作为发包人,与威尔森公司签订了《室内装饰设计合同》,明确约定委托威尔森公司对民生新城·国际会议中心的室内建筑装修进行设计,奥艺公司既未参与合同的协商与签订,也未参与康瑞公司主持的任何施工协调会或其他跟踪服务,本案仅根据威尔森公司报送的设计方案内页图上有小字标注了奥艺公司,以及威尔森公司报送的施工蓝图上盖有奥艺公司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图书专用章”,不能证明合同约定的设计主体就从威尔森公司一家单位变更成了威尔森公司与奥艺公司两家单位。合同法明确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主体的变更涉及合同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发生变化,属合同的重大变更,需要各方明确表意和书面约定。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认为康瑞公司收到载有奥艺公司名称的图纸后未提出异议就视为默认合同主体的变更,该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奥艺公司不是康瑞公司设计合同的相对方,不是涉案合同设计一方的共同主体,与本案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二、关于涉案设计合同的效力。建筑活动不但专业性强,而且涉及公共安全、公共秩序等公共利益,因此从建筑法到建筑装饰管理专门规定等法律法规均对从事建筑装饰设计活动的主体资质作出了相应严格的规定和要求,作为法律层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关于包括建筑设计单位在内的建筑活动从业主体的资格规定属于效力性规定,法律禁止无建筑资质的主体从事建筑活动,法律也不鼓励没有资格进入市场的主体从事市场交易。此外,根据建筑法的规定,当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威尔森公司以其单方报送的有关图纸上标注奥艺公司名称的方法,不能解决其资质问题。威尔森公司关于合同有效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第三、关于本案合同无效的处理原则。威尔森公司一审以合同有效为基础反诉主张设计费,经一审法院释明合同无效后仍然坚持不变更诉讼请求,并未要求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主张设计费,威尔森公司关于合同有效的观点并未得到法院支持,一审法院据此驳回其反诉请求并无不当。建筑设计活动有别于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施工合同在无效的情形下,建筑其施工成果如果经验收合格通常意味着建筑施工成果为发包人所的实际使用价值。但建筑��计合同在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设计图纸是否合格与设计成果是否产生实际价值并不等同。威尔森公司认为只要其提供的图纸合格、不管康瑞公司是否使用均应付款的上诉理由,无相应的法律依据。此外,本案康瑞公司已经举示初步证据证明威尔森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设计瑕疵、康瑞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并重新报送消防审核,本案康瑞公司举示了证明威尔森公司提供的图纸存在设计瑕疵、康瑞公司另行委托他人设计并重新报消防审核以及重新施工的基础证据,但威尔森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其设计的图纸符合规范要求,也未证明康瑞公司实际施工使用的仍然是其设计图纸。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规则,威尔森公司主张设计费,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综上,威尔森公司和奥艺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4367.8元,由上诉人重庆威尔森室内设计有限公司、重庆市奥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廖鸣晓代理审判员  朱华惠代理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程 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