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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翁法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玉军与蔡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军,蔡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734号申请人马玉军,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松山区。被执行人蔡云生,男,56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翁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了被执行人蔡云生(曾用名菜云生)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某道西南端第一间的营业厅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人蔡云生(曾用名菜云生)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某道西南端第一间的营业厅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士林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