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翁法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马玉军与蔡云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玉军,蔡云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翁法执字第734号申请人马玉军,男,54岁,汉族,个体,现住松山区。被执行人蔡云生,男,56岁,汉族,个体,现住翁牛特旗。本院于2013年1月23日作出(2013)翁民初字第475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扣押了被执行人蔡云生(曾用名菜云生)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某道西南端第一间的营业厅予以扣押。现因被申请人履行了相关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人蔡云生(曾用名菜云生)所有的坐落于翁牛特旗某某道西南端第一间的营业厅予以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士林审判员 韩 武审判员 张 栋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孙庆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