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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固民初字第5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王先荣与固始县第二初级中学、唐贵新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固民初字第591号原告王先荣,退休教师。委托代理人李祖培。委托代理人李伟,河南问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固始县第二初级中学(以下简称固始二中)法定代表人王家让,系固始二中校长。委托代理人吴志刚,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术军,系固始二中副校长。被告唐贵新(曾用名唐桂新),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干部。委托代理人倪玉杰,中国农业银行固始县支行职员。原告王先荣诉被告固始二中、被告唐贵新因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先荣诉称,张敬东向固始二中交纳了集资购房款,就取得了该集资房屋的物权。我作为固始二中的老教师,通过《转让协议》从张敬东手中受让房屋后,一直居住20余年。固始二中以合同的形式将房屋卖给唐贵新,属于无权处分,侵犯了我对房屋的物权权益,故我起诉到法院,要求对固始二中与唐贵新的房屋买卖合同确认无效。本院认为,张敬东将其分配的楼房转让给王先荣,但该房未经房改,由固始二中历经相关程序出售给唐贵新,房屋主管部门又为唐贵新颁发了房权证,为此唐贵新于2009年5月以该房权证为据,诉至来院要求王先荣返还财产,本院对此作出(2009)固民初字第4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王先荣将该争议房返还给唐贵新,现王先荣又起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可申请再审,故对原告的起诉,依法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经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裁定如下:驳回王先荣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涂振林审判员  张学平审判员  梁光映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