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民初字第0290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15
案件名称
刘朝军与田宏平、吴小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朝军,吴小华,田宏平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开法民初字第02903号原告刘朝军。委托代理人谭成帅。被告吴小华。被告田宏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朝军与被告吴小华、田宏平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朝军于2013年8月28日以其找被告吴小华、田宏平协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朝军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朝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刘朝军负担。审 判 长 向 祥人民陪审员 李方富人民陪审员 徐心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雷亚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