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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铜王执字第00134-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8-12

案件名称

洛川县通运货物有限责公司、李小宏与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王执字第00134-1号申请执行人洛川县通运货物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有成,经理。申请执行人李小宏,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秉信,经理。被执行人张富民,男,1965年8月2日出生,汉族。洛川县通运货物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宏与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的(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咸阳前进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张富民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洛川县通运货物有限责任公司、李小宏于2013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60669元。本院在执行中,于2013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中查明:本案在审理中已于2013年2月4日将张富民在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速公路交警大队一中队预交的事故处理款85000元冻结,本院于2013年8月14日将此款提取,于2013年8月28日转付李小宏执行款60669元、案件受理费3639元,剩余19882元由张富民领取,并向张富民开具810元执行费票据。本案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铜川市王益区人民法院(2013)铜王民初字第000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惠 平审判员 郭 川审判员 常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