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雄执字第1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史永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尹变芹、赵永成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桂春,王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08)雄执字第162号申请执行人于桂春,女,1963年出生,北京市。被执行人王建华,男,1973年出生,雄县。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本院(2006)雄民初字第604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08年6月19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建华之妻王凤彩名下存款25000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立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 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