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章明亮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某,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
案由
人身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贵民二初字第00426号原告:章某,男,2004年2月生,汉族,系小学学生,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法定代理人:章义胜,系章某父亲。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南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章某与被告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0日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案审理过程中,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主体信息有误,导致本案诉讼无法进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章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83元,由本院退还原告章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小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