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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2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西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凌某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西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凌某某餐饮文化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修复申请执行人所订购的71把椅子。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某某家具有限公司主动修复了其中的48把椅子。双方当事人对剩余23把椅子的修复自愿执行和解,且已履行完毕。故本案依法做执行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杨民初字第某某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第二项内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建鹏审 判 员  张艳萍代理审判员  李卫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育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