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忠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312号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江文波。委托代理人方益才,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潘伟洪,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杨忠,1960年4月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杨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诉权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市银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巧贤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吴丰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