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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5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07-20

案件名称

杨慧英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慧英,青岛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507-4号申请执行人杨慧英。被执行人青岛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前湾港路579号山东科技大学科技园实验楼1-101室。法定代表人法鹏,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执行人民币7184元。案件执行过程中,经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提取被执行人青岛力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2012)黄执字第532号一案案款收入7234元(含执行费50元)。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15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利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