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诉保字第000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金武、宋爱云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东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金武,宋爱云,金兰,程华兵,丁金桃,金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诉保字第00012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杨来平,行长。被申请人:金武,男,197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宋爱云(系金武妻子),女,1982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金兰,女,198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被申请人:程华兵(系金兰丈夫),男,1978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被申请人:丁金桃,男,197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东至县。被申请人:金红(系丁金桃妻子)女,1977年9月4日出生,住址。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与被申请人金武、宋爱云、金兰、程华兵、丁金桃、金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金武、宋爱云、金兰、程华兵、丁金桃、金红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自有财产予以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至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金武、宋爱云、金兰、程华兵、丁金桃、金红在相关金融机构存款1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或对其应得收益(含股权)予以保全。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江 鹏审 判 员 徐立新代理审判员 王正梅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卢婷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