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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杨民初字第0061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杨凌某某科技公司与陕西某某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凌某某科技公司,陕西某某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杨民初字第00612号原告杨凌某某科技公司。委托代理人何某某,陕西至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陕西某某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凌某某科技公司与被告陕西某某科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凌某某科技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凌某某科技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4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127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孙国萍代理审判员  段蔚娟人民陪审员  曹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丹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