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0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乐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深圳乐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福法知民初字第909号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振宇。委托代理人蔡怀庆,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泽户,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乐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若飞。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乐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乐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无锡圣火令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乐酷时代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83.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魏 巍人民陪审员 韩光明人民陪审员 李宏新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冯秀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