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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万刑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吕冰冰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冰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万刑初字第553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冰冰,男,小学肄业,户籍地:江苏省徐州市,暂住本市万柏林区。2009年7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七日,2009年9月因盗窃被行政拘留十五日,2009年9月因盗窃被劳动教养一年。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6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公刑诉[2013]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冰冰犯盗窃罪,于2013年8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路高飞、助理检察员刘利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冰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吕冰冰在本市万柏林区大王村大同勾刀面馆内用餐时,趁收银台无人之际,盗窃饭馆老板贺某放置于收银台钱包内的现金2100元后,当即被被害人贺某发现,后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冰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贺某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到案经过,发还清单及涉案照片,被告人吕冰冰的前科材料,户籍证明,被告人吕冰冰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冰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吕冰冰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吕冰冰有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冰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6月18日起至2013年9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晋斌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郭慧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