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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9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广州中成软件技术培训学院与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运输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粤高法民二申字第8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广州中成软件技术培训学院。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罗力耕。委托代理人:林旭骥,该学院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住所地:广州市。法定代表人:黄国胜,会长。再审申请人广州中成软件技术培训学院(下称中成学院)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省交通运输协会(下称省交协)其他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022号民事判决(下称原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中成学院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误解承诺书条款。承诺书的条款并非是对省交协与中交协签订的《协议书》的理解和承诺,省交协从来也没有向中成学院出示过其与中交协签订的《协议书》,中成学院从没见过对方内部的《协议书》。省交协从2005年3月28日至今一直都有经营权,目前仍在运作谋利。省交协以独占利润为解除合同的目的,显然违法。原审判决认定中成学院、省交协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合作经营涉案的物流管理专业培训项目,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3月19日解除,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中交协2008年2月3日的复函虚假不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存在错误,特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原审判决根据涉案《承诺书》条款的约定及中交协关于“物流管理专业的培训项目必须由省交协自行开展工作,不能和任何单位合作”的要求,认定中成学院与省交协客观上已不可能继续合作经营涉案的物流专业培训项目,双方的合作经营合同关系已于2007年9月17日解除,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中成学院所提理由及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中成学院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广州中成软件技术培训学院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彭仕泉审 判 员  张学英代理审判员  郑捷夫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