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郭荣军、彭秀玲申请宣告公民失踪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郭荣军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临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郭荣军,男,2008年8月30日生,汉族,住临清市。法定代理人彭秀玲,女,1955年4月16日生,汉族,居民,系郭荣军的祖母。申请人郭荣军要求宣告王冬梅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诉称:申请人系被申请人王冬梅的儿子,王冬梅存在智力障碍,于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的父亲郭树志于2010年3月17日因交通事故死亡,申请人实际成为孤儿,现由祖母监护。根据法律规定,申请宣告王冬梅失踪。经查:被申请人王冬梅原为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太平街居委会居民,2006年与东柴庄居委会的郭树志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2008年8月30日生一子郭荣军。2009年3月王冬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郭树志于2010年3月因交通事故死亡。郭荣军现随其祖母彭秀玲生活,由彭秀玲监护。以上事实,有临清市先锋办事处东柴庄居委会、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太平街居委会及临清市先锋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临清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出具的证明及申请人的户口本等证据材料在卷为凭。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于2013年5月25日在《法制日报》公告版发出寻找其下落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王冬梅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王冬梅在2009年3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且公告寻找王冬梅的期间业已届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王冬梅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王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