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迁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勾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