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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142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迁民初字第1423号原告:勾某某,女,汉族,农民,住迁西县。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住迁西县。原告勾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勾某某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勾某某的撤诉申请系自愿,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勾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建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春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