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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执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宋广禄与胡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案件裁定书

法院

长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广禄,胡刚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长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长执字第00207号申请人宋广禄,男。被执行人胡刚刚,男。申请人宋广禄与被执行人胡刚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2012)长民初字第00321号民事判决书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宋广禄于2013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胡刚刚赔偿医疗等各种费用15368元,并承担诉讼费640元。本院于2013年6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胡刚刚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胡刚刚交来案件款3500元后表示再无履行能力。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价证劵。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以生活困难为由向本院申请救助。经本院审委会研究决定依法对其救助6000元。随后,申请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征地补偿款,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胡刚刚在长武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70121001100000064293的帐户有5998元,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本院多次与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同意以15498元结案,剩余510元,申请人自愿放弃。上述款物已兑付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长民初字第00321号案的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韩斌合审判员  曹庚科审判员  贾和平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