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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字第1008-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7-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明、万金晓、于广建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王立明、万金晓、于广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字第100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被执行人王立明、万金晓、于广建。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泰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王立明、万金晓、于广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泰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1)新民初字第6159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2年5月4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本金5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泰市人民法院(2013)新执字第10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纪庆刚审判员  季 承审判员  王维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 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