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牛执字第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四川恒运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游克添、成丽媛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恒运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游克添,成丽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牛执字第1115-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恒运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燚。被执行人游克添。被执行人成丽媛。四川恒运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游克添、成丽媛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金牛民初字第24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77722.5元,执行费1066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及第二百五十四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恒运翔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游克添、成丽媛他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岚审 判 员 李 铮代理审判员 张媛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涂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