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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泰商初字第8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1-09

案件名称

朱细疋与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细疋,林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800号原告:朱细疋。委托代理人:钱招脉。被告:林丽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细疋与被告林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朱细疋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细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原告朱细疋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王旭()二0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张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