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承和与李焕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和,李焕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张承和(张成和)。被告李焕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和诉被告李焕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寿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