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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昌商初字第36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张承和与李焕珺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承和,李焕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昌商初字第360号原告张承和(张成和)。被告李焕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承和诉被告李焕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寿跃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付晓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