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36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高德良与马宗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德良,马宗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3643号原告高德良。委托代理人傅宝祥。被告马宗光。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德良诉被告马宗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高德良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王彬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