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65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李超侵权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657号申请执行人:李超,陕西海通汇智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欣岩。本院在执行李超、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给付申请人赔偿款110000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2013)碑民二初字第00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杜飞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郝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