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密执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冯杨伟诉杨会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杨伟,杨会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密执字第696号申请执行人冯杨伟,男,汉族。被执行人杨会丽,女,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新密民一初字第865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冯杨伟诉杨会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7月3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仍未履行。经查明:杨会丽与刘俊鹏(刘俊鹏,男)于2006年3月20日办理结婚手续,在刘俊鹏名下有其与杨会丽共同所有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会丽之夫刘俊鹏名下的银行存款25000元或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胡新朝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圣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