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23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胡旭婷与胡忠义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旭婷,胡忠义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2322号原告胡旭婷。法定代理人张文红(系原告之母)。委托代理人冉劲,四川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忠义。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旭婷与被告胡忠义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旭婷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旭婷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旭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旭婷承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小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