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抗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徐某甲与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村经济合作社继承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徐某甲,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村经济合作社,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抗字第10号抗诉机关: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一审原告):徐某甲。被申诉人(一审被告):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村经济合作社。代表人:徐某乙。申诉人徐某甲与被申诉人慈溪市白沙路街道隆兴村经济合作社继承纠纷一案,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0月8日作出的(2012)甬慈浒民初字第29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徐某甲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诉。2013年8月16日,浙江省宁波市人民检察院作出(2013)甬检民行抗字第9号民事抗诉书,以原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为由,对本案提出抗诉。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再审。审 判 长 项 红审 判 员 董俊慧审 判 员 陆慧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