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石民初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志林与黄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