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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皋石民初字第056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周志林与黄燕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皋���民初字第0562号原告周某。被告黄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周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周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君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蒋楠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