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钟民初字第872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被告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钟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邓某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钟民初字第872号原告王某,男,汉族,1961年9月18日出生,住钟山××××镇广场路。委托代理人黄家念,系广西裕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住所地:钟山县书香东路××号。诉讼代表人刘辉,公司经理。被告邓某,男,汉族,1971年9月10日出生,住钟山××××乡。原告王某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被告邓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谢振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黎洁担任记录。原告王某的委托代理人黄家念,被告邓某到庭参加诉讼;原告王某,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的诉讼代表人刘辉经本院合法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从事客车驾驶员职业。2013年2月4日10时15分,在钟山县道707线3KM+200M处,原告王某驾驶的桂J217**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邓某驾驶的湘M521**号普通自卸低速货车相撞,造成原告及桂J217**号大型普通客车的乘客杨世发受伤,两部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钟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到钟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药费2155.40元,原告在住院期间需1人护理。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如下损失:医疗费2155.40元、误工费:3091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护理费1971元,合计8337.40元。被告邓某是湘M521**号普通自卸低速货车的所有权人,其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限内,因此,原告的损失先由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不足部分,由原告及被告邓某按过错程度承担。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辩称:一、湘M521**号车在答辩人处投保了交强险,答辩人愿意依照法律的规定赔偿原告的损失。因为交通事故同时造成另案人杨世发受伤,请法院根据原告及杨世发的损失比例合理分配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保险金。二、原告诉请的医疗费2155.40元应扣除医保以外用药部分的药费,不足部分由事故责任人按过错责任承担;住院伙食补助费按实际住院天数40元/天计算;护理费及误工费按农林渔牧业标准19131元/年÷365天×实际住院天数计算。三、诉讼费用不应由答辩人承担。被告邓某辩称:一、湘M521**号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原告的损失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原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答辩人承担30%的赔偿责任。经审理查明:原告系广西贺州华安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钟山县分公司的客车驾驶员。2013年2月4日10时15分,原告桂J217**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邓某驾驶的湘M521**号普通自卸低速货车在钟山县道707线3KM+200M处发生相撞,造成原告受伤,两车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钟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2013年2月4日至3月4日,原告在钟山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8天,花费医疗费2155.40元。原告出院时,医院证明原告住院治疗期间需1人陪护。另查明:被告邓某是湘M521**号普通自卸低速货车的所有权人,其为该车在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有效期自2012年10月18日起至2013年10月17日止。另案,即(2013)钟民初字第690号案原告杨世发的损失为:医疗费21974元、误工费为4507.58元、护理费2934.96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为2240元、残疾赔偿金143290.40元、精神抚慰金10000元,合计184946.94元。杨世发的184946.94元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为24214元,属于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为160732.94元。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王某的损失与杨世发的损失比例分配为:原告杨世发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为10000元×24214元/(24214元+3275.40元)=8808.49元,王某获得交强险赔偿(医疗费用部分)为10000元×3275.40元/(24214元+3275.40元)=1191.51元,原告杨世发获得交强险赔偿(死亡伤残部分)为110000元×160732.94元/(160732.94元+4558.58元)=106966.29元,王某获得交强险赔偿(死亡伤残部分)为110000元×4558.58元/(160732.94元+4558.58元)=3033.71元。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两被告没有给予赔偿。原告诉至本院,请求本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事实,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钟山县人民医院出(入)院记录、疾病证明书、患者汇总单、医院收费收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原告驾驶桂J217**号大型普通客车与被告邓某驾驶的湘M521**号普通自卸低速货车发生两车相撞,事故造成原告及两部肇事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钟山县交警大队认定,原告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邓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客观公正,本院采信。发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在于原告,本院认定原告承担70%的过错责任,被告邓某承担30%的过错责任。原告对于其损失主张按照(2012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被告对原告住院治疗28天及住院治疗期间需1人陪护的事实无异议,结合原告从事运输行业的的事实,原告的误工费为40297元/年÷365天×28天=3091.28元,原告诉请误工费3091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支持;原告不提供护理人员所从事的行业及收入情况,本院酌情认定护理人员从事农、林、牧、渔业行业,护理人员的护理费为19131元/年÷365天×28天=1467.58元,对原告主该项诉请超出1467.58元,本院不支持;原告诉请的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被告无异议,本院支持;原告诉请的医疗费2155.40元,有医院出具的收费收据证实,本院支持。以上,本院确认原告的损失为:误工费3091元、护理费1467.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20元、医疗费2155.40元,合计7833.98元。原告的7833.98元损失中,属于交强险责任医疗费用项下的损失为3275.40元,属于交强险责任死亡伤残项下的损失为4558.58元。按照原告与杨世发的损失比例分配交强险保险金,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医疗费用1191.51元,赔偿原告王某死亡伤残项下损失3033.71元,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合计赔偿原告王某损失4225.22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损失3608.76元,原告王某承担70%,即承担2526.13元,被告邓某承担30%,即承担1082.63元。交通事故发生后,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没有赔偿原告的损失,所以,被告太平洋保险钟山支公司主张不承担诉讼费用理由不成立。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部分无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二)、(三)项,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王某损失4225.22元;二、被告邓某赔偿原告王某损失1082.63元;三、驳回原告王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钟山支公司负担2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连同本案债务一并迳付。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用,上诉于贺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谢振伟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黎 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