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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民初字第1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6-03-0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莱城民初字第1625号原告:刘某。被告:宋某。原告刘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8月28日提交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撤回对被告宋某的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王 琳审 判 员  郭丰国人民陪审员  房思华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珍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