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0)牡执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关维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维江,李祥领,郭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菏牡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关维江,市民。被执行人:李祥领,市民。第三人:郭保云,农民,系李祥领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郭保云与被执行人李祥领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郭保云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保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郭保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关维江清偿债务2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