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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牡执字第87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关维江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维江,李祥领,郭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0)菏牡执字第879-1号申请执行人:关维江,市民。被执行人:李祥领,市民。第三人:郭保云,农民,系李祥领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菏泽市人民法院(2000)经初字第768号民事调解书,于2000年7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第三人郭保云与被执行人李祥领系夫妻关系,第三人郭保云应对该借款承担偿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郭保云为本案的被执行人。郭保云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关维江清偿债务20000元及利息。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河君审判员  崔思颢审判员  胡大鹏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红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