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娄民初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李秀丽与马润堂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秀丽,马润堂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191号原告李秀丽,男,198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静游镇下龙泉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闫美军,山西新维宪(娄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润堂,男,196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娄烦县静游镇峰岭底村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秀丽诉被告马润堂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秀丽于二○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秀丽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秀丽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秀丽负担。审判长 段晋军审判员 冯亚静审判员 侯慧慧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慧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