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法执字第1515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冯海涛与山东儒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海涛,山东儒商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法执字第1515号申请执行人冯海涛。被执行人山东儒商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州市尧王山东路42号。法定代表人刘德航,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冯海涛与被执行人山东儒商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山东儒商置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青法民初字第3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鲍茂方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蔡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