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与广东恒发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广州恒发渔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民二初字第147号原告: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崔芳,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郭忠革、于丹阳,广东德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恒发渔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童建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恒发渔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广州恒发渔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7元由原告青岛英特龙广告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威二〇一三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裕均 微信公众号“”